食品安全之特殊食品管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2/29 23:38:43

 

食品安全之特殊食品管理

amjs澳金沙门151现将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里的有关食品安全特殊食品管理方面法律内容转登如下,希望全体员工积极遵守,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一条 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

  第七十三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注册材料或者所提交的备案材料载明(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外,其内容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七十五条 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七十六条 生产保健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